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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A by BOM COSMETICS

  • 地址
    首尔市江南区宣陵路152街34,4楼(清潭洞91-5号)
    • 普通咨询 02-546-5071
    • 销售与流通咨询 02-2088-8115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('A.by BOM Cosmetics'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,为了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权益,以及协调处理使用者的问题,制定如下方针:

(A.by BOM化妆品)公司如有更改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情况,将通过网站的公告事项(或个别通知)进行告知。

○ 本方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1.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('A.by BOM Cosmetics'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处理过的个人信息将不用于除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,使用目的如有变更将事先征求同意。 ① 以提供财物、服务或回复咨询事项等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。 ② 以提供营销或广告活动、广告性信息、通知参与机会等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。 2. 个人信息档案的现状 1. 个人信息档案名称:收集的个人信息-个人信息条目:邮箱、手机号码、姓名、公司电话,公司名称 - 收集方法:网站-保存根据:确认正品,经销商咨询,提供流通咨询回复-保存时间:1年-相关法令:消费者的不满或纷争处理的相关记录:3年 3.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① (‘A.by BOM化妆品’)为了协调处理个人信息业务,做出如下个人信息处理委托。② ('A.by BOM Cosmetics'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签订委托协议时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,禁止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处理,技术性和管理性的保护措施,限制二次委托,对受托人的管理、监督,损失赔偿等责任相关的事项在合同等文书中进行标示,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。③ 如委托业务或被委托人发生变更,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布。 4. 信息主体的权利、义务以及行使方法的使用者作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可以行使如下权利。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'A.by BOM Cosmetics'(以下称为 “A.by BOM化妆品”)行使如下各项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。1. 个人信息阅览要求 2. 出现错误情况下的更正要求 3. 删除要求 4. 停止处理要求 ② 根据第1项的权利行使,对于A.by BOM Cosmetics'(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定附件第8号的格式,可以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(“网址URL”以下称为“网址名称”)来进行,并及时采取措施。③ 信息主体要求对个人信息的错误进行更正或删除的情况('abybomcos.com’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,在个人信息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得使用或者提供该个人信息。④ 根据第1项而行使的权利,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人士来进行。这种情况下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则附件第11号的格式,需提交委托书。 5. 制定处理的个人信息条目 ① 'A.by BOM Cosmetics'(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条目-必需条目:邮箱、手机号码、姓名、公司电话、公司名称、国家-选择条目-居住区域 6. 个人信息的销毁(“A.by BOM化妆品”)原则上达到了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情况下,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销毁的程序、期限以及方式如下。 -销毁程序:使用者输入的信息,在目的达成后会转移到其他的DB(纸张形式将转移到其他文件),根据内部方针和其他相关法令存储一定时间或立即销毁。此时,转移到DB上的个人信息将不用于法律允许以外的其他目的。-销毁期限: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,从保存时间结束日期开始5日内,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,废除该服务。业务中止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的情况,从被认定不需要个人信息处理的日期开始5日内,该个人信息将被销毁。-销毁方式:电子版信息使用不能恢复的技术方式进行销毁,纸张打印的个人信息将用粉碎机进行粉碎或焚烧来销毁。 7.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(“A.by BOM化妆品”)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,执行如下确保安全性的必要技术性/管理性和物理性措施。 1. 为了确保定期的自身监察和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安全性,正在定期(每季度1次)进行自我监察。 2. 实行尽量减少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、对职员进行培训、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、限定负责人、减少管理个人信息人数的对策。 8.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拟定 ① A.by BOM Cosmetics(‘A.by BOM Cosmetics’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负总责任,为处理和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主体的不满及损失救助等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。▶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姓名:A.by BOM化妆品 联系方式:02-546-5071 邮箱:info@abybomcos.com, ②信息主体使用A.by BOM Cosmetics(‘A.by BOM Cosmetics’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的服务(或项目)时所发生的所有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、不满处理、损失救济等相关事项,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负责部门进行咨询。A.by BOM Cosmetics(‘A.by BOM Cosmetics’以下称为“A.by BOM化妆品”)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给予及时的回复和处理。 9.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执行日期起生效,如根据法令和方针进行变更内容的追加、删除和更正,则自执行变更事项7日前通过公告事项进行告知。